一、關于執業律師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證后是否需要實習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頒發專利代理人執業證應當符合的條件之一為:不具有專利代理或審查經歷的人員在專利代理機構中連續實習滿1年。根據上述規定,執業律師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證后,在申請專利代理執業前需要按照規定進行實習。
2014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關于促進專利代理行業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若干意見中指出,對于同時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證和法律職業資格證的人員,其律師執業經歷視為專利代理執業經歷。上述措施通過認可律師執業經歷,能夠降低行業準入門檻,鼓勵和吸引具有律師執業經歷的優秀專業人才進入專利代理行業,有利于提升行業服務水平。但是,上述措施并未取消相應的專利代理實習要求。
二、關于實習的相關具體要求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作為行業自律性組織,為了進一步規范專利代理實習活動,保證實習質量,根據《專利代理管理辦法》中實習的規定,發布了《專利代理實務實習管理辦法》。同時,為了方便申請人辦理實習備案等事項,形成了實習備案工作流程及程序。上述材料及申請表均可以從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網站上獲取(www.acpaa.cn)。
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關于促進專利代理行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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