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印發<中山市新時代人才高質量發展二十三條>的通知》(中山組發﹝2022﹞1號,以下簡稱:人才23條)精神,市人社局修訂了《中國中山留學人員創業園創業扶持資金評審辦法》(以下稱評審辦法)。修訂評審辦法是落實人才23條的重要舉措,通過明確評審主體、優化評審程序,提高扶持資金使用效益,支持中國中山留學人員創業園高質量發展,打造在全國極具影響力的留學人員創新創業平臺。
一、修訂的必要性
為更好集聚留學人員來中山創新創業,市府辦出臺《中國中山留學人員創業園管理辦法》(中府辦函〔2021〕60號),進一步放寬了留創園入園資格,將國家公派、自費出國(境)學習并取得國家承認的學士及以上學位人員納入政策優待范圍。以原管理辦法為依據制定的《中國中山留學人員創業園扶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人社發〔2019〕199號)、《中國中山留學人員創業園創業啟動經費評審辦法(修訂)》(中人社發〔2019〕232號)對入園資格的規定與60號文不一致,亟待修訂完善。
二、政策修訂思路
修訂遵循問題導向,針對原辦法執行過程中的堵點、難點、風險點,結合考慮初創企業的特點改進了專家評分表,并重新明確了評審主體、參評資格、評審程序、評審紀律,對原辦法進行了全方位的完善與擴充,覆蓋了創業扶持資金評審的全過程。
三、修訂背景及內容
為配合《中國中山留學人員創業園扶持資金管理辦法》的出臺,結合創業啟動經費評審工作實際進行修訂。要點如下:
(一)落實文件要求
1.創業扶持資金是依據《中國中山留學人員創業園管理辦法》(中府辦函〔2021〕60號)設立的專項經費,本辦法有效期應當與60號文以及《中國中山留學人員創業園扶持資金管理辦法》(下稱“資金管理辦法”)保持一致,不應超過2026年4月30日。
2.資金管理辦法將“創業啟動經費”更名為“創業扶持資金”,本辦法與資金管理辦法在表述上應保持一致。
(二)完善評審工作
1.原文件規定評審工作一般在上半年、下半年各開展1次,本辦法調整創業扶持資金按照當年度企業申報的數量適時組織評審,不再對組織評審的時間、次數做具體限制。
2.為解決中國中山留創園入園企業產業領域分散,導致原文件對技術專家數量的規定可能影響同一批申報企業不能一同評審的問題,本辦法對原文件中“技術專家3名及以上(一個專業方向最少2名專家)”的規定修改為其中技術專家2名及以上。
3.強化對申報企業的市場、財務和融資能力的考察,修改原文件中“經營管理、財務投資專家各1到2名”為“經營管理、財務投資專家各1名以上”。
4.對照過往已立項企業的得分情況修訂《中國中山留學人員創業園創業扶持資金立項評分標準》(見附件),按會議評審占比80%、現場考察占比20%的形式賦分,避免實地考察一票否決造成評審、考察比重失衡,并按照創業啟動經費評審工作情況調整評分指標和分值,增設1項一級評分指標“企業發展”。
5.入園企業申請創業扶持資金的最長時限由2年延長至3年。原文件規定入園企業須在完成注冊登記或變更登記信息(屬新遷入的)后的3個月到2年內提出申請。為使立項綜合評分體系與創業企業發展規律相適應,本辦法對入園企業申請創業扶持資金的截止年限延長至3年。
(三)調整文件內容
原文件中綜合得分與資助額度的關系不屬于評審的程序性事項,改由資金管理辦法進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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