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推進《珠海經濟特區橫琴新區港澳建筑及相關工程咨詢企業資質和專業人士執業資格認可規定》(以下簡稱《認可規定》)落地實施,對港澳建筑及相關工程咨詢企業和專業人士(以下簡稱港澳企業和專業人士)“直接提供服務”進行規則銜接,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橫琴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橫琴新區內港澳企業和專業人士的備案管理工作,并負責跟進與上級主管部門的溝通和協調事宜,橫琴新區管理委員會其他職能部門、各代建單位為配合部門。
第三條 港澳企業競投橫琴新區工程項目時,其資質和投標資格應按照《港澳企業直接提供服務投標資格比對表》(詳見附件1)予以認可,不得突破港澳企業在港澳已完成業績的工程規模和技術指標。
第四條 在橫琴新區直接提供服務的港澳專業人士,其注冊執業資格應按照本人在港澳注冊類別和執業范疇予以認可。港澳專業人士具體從業范圍依照《港澳專業人士直接提供服務資格比對表》(詳見附件2)認可。
第五條 港澳企業在橫琴新區競投工程項目時,區內各市場主體應認可其“直接提供服務”投標資格,根據企業實際業績委托選用,對其進行業績和同等經驗考核。已合法備案的港澳施工類企業,在競投項目時,應向建設單位承諾不低于內地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和條件,視同取得項目的相關競投資格。建設單位將項目發包給港澳企業的,應在發出中標通知書或確定合作意向后5個工作日內,向橫琴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情況。涉及應當辦理商事登記和有關安全生產條件審查的(施工類企業),有關合同備案和審查工作可放寬至企業承攬工程后、工程開工前進行,合同備案完成后方可開設銀行賬戶。各業務相關部門要嚴格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保障制度對接順暢、建筑市場運轉良好。
第六條 港澳企業和專業人士申請備案時,應當向橫琴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符合要求的資料,具體參照橫琴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出的備案指引文件(詳見附件3)。
橫琴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港澳企業和專業人士提交的申請材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接納申請人資料。資料獲接納的,應在橫琴新區管委會門戶網站公示,公示期間無異議的,發出備案認可書(詳見附件4),不予備案的,應當說明理由。對申請材料的非核心要件可以采取容缺受理方式通過限時補正達到要求的,橫琴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者需要補充的內容,根據補充材料決定是否予以備案。
已合法備案的港澳企業和專業人士,涉及到信息變更或備案認可文件續期的,需以規定表格遞交申請(詳見附件5)。涉及增加備案范圍的,應一并提交業績材料的公證文書。
第七條 已備案的港澳企業和專業人士,為橫琴新區市場主體直接提供服務時,應符合以下原則:
(一)應當符合《認可規定》相關要求;
(二)不得從事有關規劃和測繪的活動;
(三)港澳企業駐橫琴新區負責人應具有港澳永久居民身份。
第八條 對于在橫琴新區內直接提供服務的港澳企業,橫琴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半年抽查其服務水平和質量,并將調查結果存檔。
對于在橫琴新區內直接提供服務的港澳專業人士,橫琴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專業操守、服務水準、雇主評價等專項進行監管和調查,每半年以調查表(報告)的形式制定管理檔案,年終以個人述評記錄的形式建議是否給予其備案續期。
第九條 橫琴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港澳企業和港澳專業人士的從業情況列入橫琴新區信用信息系統。橫琴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判定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再受理該企業或專業人士的備案申請,并知會香港發展局、香港屋宇署、澳門土地工務運輸局和相關的注冊管理局及學會。已登記備案的,應當撤銷備案,由橫琴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知有關港澳企業、專業人士和相關聘用方,并納入橫琴新區有關誠信記錄體系。
(一)因發生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停業整頓或其他行政處罰的;
(二)專業人士在專業方面有失當行為或疏忽行為的;
(三)隱瞞事實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備案、續期的;
(四)以弄虛作假、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業務的;
(五)存在拖欠工人工資行為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橫琴新區相關規定的。
第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0年8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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