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人民法院發布2022—2025年度合作區行政訴訟十大典型案例。此次發布的10個典型案例,涵蓋受案范圍、主體資格、公共利益、行政處罰、信息公開、工傷責任、行政許可、市場登記等多個領域,集中反映了法院在監督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依法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促進行政爭議實質化解方面的司法實踐與探索。
本次發布的案例具有鮮明的“導向性”和“針對性”,多個案例對行政執法與司法審查中的前沿問題作出清晰回應。其中,在某混凝土公司訴橫琴城規建局案中,法院明確受到行政行為實際影響的其他主體具備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拓展權利保障的覆蓋面;在某建設公司訴民生事務局、執委會工傷認定案中,厘清違法分包情形下用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不以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有力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錢某訴商事服務局工商登記案中,確立被冒名登記的虛假登記應予撤銷的裁判規則,維護市場登記的公信力。
在行政爭議化解機制方面,本次發布的案例凸顯了“府院聯動”的實踐成效。在李某城訴商事服務局工商登記案中,法院并未簡單裁判,而是主動與行政機關溝通協調,尋求破解法定代表人滌除難題的創新路徑,最終促成當事人撤訴,實現了行政爭議的實質性化解。這起案例生動詮釋了行政審判從“案件結沒結”向“糾紛解沒解”轉變的工作導向。
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既是橫琴法院行政審判實踐成果的集中展示,也為合作區行政機關規范執法行為、市場主體依法經營提供了明確的行為指引,為推動琴澳司法規則銜接、服務合作區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一、受案范圍
過程性行政行為不具有可訴性——某體育公司訴商事服務局、執委會責令改正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體育公司
被告: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商事服務局、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行委員會
某體育公司在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情況下,在橫琴東方高爾夫球場內建設了9棟磚墻混凝土結構建筑物及2處鐵皮棚。商事服務局經調查認定該建設行為違法,于2023年11月20日作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認定某體育公司違反《珠海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第四十九條及其實施辦法第八十八條相關規定,責令其自行拆除上述建筑物。某體育公司不服,向執委會申請行政復議,主張案涉建筑系在政府鼓勵投資的背景下建設,只是因國家2004年起暫停新建高爾夫球場政策導致報建手續未能辦結,且該球場已在國家多次清理整治中被予以保留,不應簡單認定為違法建筑并責令拆除,而應通過補辦規劃手續等方式處理。執委會經審查作出維持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某體育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合作區法院一審判決認為,商事服務局作出的《責令改正通知書》僅系對某體育公司違法建設行為的確認,并要求其自行改正,未明確逾期不改正將導致強制拆除等法律后果,屬于行政執法過程中的過程性行為,未對某體育公司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不具備可訴性,據此裁定駁回某體育公司的起訴。某體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決: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典型意義
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政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作出的責令改正通知,若僅系對違法事實的確認并要求當事人自行糾正,未設定明確的強制后果或最終處理決定,屬于過程性行政行為,不具有獨立的、可訴的法律效力,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缺乏權利保護的必要性。
二、主體資格
受到被訴行政行為實際影響的其他主體具備行政訴訟主體資格——某混凝土公司訴橫琴城規建局行政行為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混凝土公司
被告: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
2017年,原橫琴新區管委會批復同意某象公司臨時使用涉案土地建設專供其項目自用的混凝土攪拌站。某混凝土公司作為攪拌站的實際投資建設方及土地使用費繳納人,長期實際使用該地塊,并直接向原橫琴新區規劃國土局繳納臨時用地使用費等相關費用。某象公司與原橫琴新區規劃國土局簽訂的《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臨時用地期限續期至2021年12月26日。期限屆滿前,某象公司申請續期。2022年5月13日,橫琴城規建局作出《復函》,以項目二期主體基本完工、存在對外租賃意向為由,認定不符合續期條件并要求清場復墾。某混凝土公司認為該決定侵害其作為實際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遂提起本案訴訟。本案的爭議在于,某混凝土公司作為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和投資方,而非行政協議的相對方,是否具備就該《復函》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
裁判結果
合作區法院一審認為,關于原告主體資格問題,某混凝土公司雖非案涉《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的簽訂主體,但其作為案涉土地上攪拌站的實際投資建設者、長期使用人及相關費用的直接繳納主體,其經濟利益與案涉土地的持續使用存在直接且明確的關聯。橫琴城規建局作出的《復函》直接決定了某混凝土公司能否繼續使用土地并進行經營,對其合法權益產生了明確、具體的實際影響,因此某混凝土公司與被訴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是本案的適格原告。在此基礎上,法院進一步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認定橫琴城規建局作出復函所依據的主要證據不足且程序違法,故判決撤銷被訴《復函》,責令橫琴城規建局在法定期限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該案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既可能是該具體行政行為直接針對的對象,也可能是受到具體行政行為實際影響的其他主體。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若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產生實際影響,該公民、法人或組織即具備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
三、公共利益
對涉及業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原告需符合法定條件——鮑某秋等十三人訴橫琴城規建局不履行法定職責案
基本案情
原告:鮑某秋等十三人
被告: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
中某公司系某口岸大廈項目的開發商,案涉項目未建造完畢,鮑某秋等十三人已經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全部購房款。鮑某秋等十三人認為中某公司存在自行收存商品房預售款的行為,橫琴城規建局作為市、縣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和《商品房屋預售款專用賬戶監督管理協議(一)》約定的監管機關,具備監督管理資金監管賬戶的法定職責,但是橫琴城規建局未對中某公司自行收存商品房預售款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管理,最終導致案涉項目無法交付,怠于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違法。為此,鮑某秋等十三人訴至合作區法院,要求確認橫琴城規建局未履行法定監管職責的行為違法。
裁判結果
合作區法院一審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業主委員會對于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業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為,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業主委員會不起訴的,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或者占總戶數過半數的業主可以提起訴訟。”本案中,鮑某秋等十三人起訴請求確認城規建局未對中某公司開發的某口岸大廈項目的商品房預售資金履行法定監管職責的行為違法,而行政機關是否履行該行政職責屬于涉及業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為,鮑某秋等十三人若對該行為不服,應通過業主委員會起訴;業主委員會不起訴的,應通過專有部分占建筑面積過半數或者占總數過半數的業主提起訴訟。但鮑某秋等十三人既不通過業主委員會,亦未舉證證明其達到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或占總戶數過半數的業主要求,其徑行以部分業主個人名義提起本案訴訟,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據此裁定駁回鮑某秋等十三人的起訴。鮑某秋等十三人不服,提起上訴。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典型意義
業主委員會對于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業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業主委員會不起訴的,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或者占總戶數過半數的業主可以提起訴訟。對于涉及業主共有利益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既不通過業主委員會,亦未舉證證明其達到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或占總戶數過半數的業主要求,其徑行以部分業主個人名義提起本案訴訟,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
四、行政處罰
合伙企業合伙人就其應分得的企業經營所得依法負有納稅義務——黃某貴訴橫琴稅務局、廣東省稅務局征繳稅款案
基本案情
原告:黃某貴
被告:國家稅務總局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黃某貴原系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認繳出資額100萬元,占比4.63%。該合伙企業2021年度因股票減持取得重大收益,形成利潤2700余萬元。根據合伙企業“先分后稅”原則及財稅相關規定,黃某貴作為合伙人需就其應分得的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2022年6月,黃某貴將其合伙份額轉讓給普通合伙人楊某文并退伙。2024年2月,該合伙企業就2021年度利潤為黃某貴辦理個人所得稅更正申報,申報其應納稅所得額125萬余元,應納稅額37萬余元。因黃某貴逾期未繳納,橫琴稅務局于2024年8月作出《稅務事項通知書》,責令其限期繳納上述稅款及滯納金。黃某貴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廣東省稅務局復議維持該征稅行為。黃某貴訴至法院,主張其未實際分得利潤且已退伙,不應承擔納稅義務,請求撤銷被訴通知書及復議決定,并退還已繳稅款。
裁判結果
合作區法院一審認為,黃某貴作為某合伙企業2021年度的個人合伙人,其納稅義務基于合伙企業“先分后稅”的法律規定產生,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與其是否實際取得利潤分配無關。黃某貴與某合伙企業之間的權利義務糾紛可另循途徑解決。據此判決駁回黃某貴的全部訴訟請求。該案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基于“先分后稅”原則,對其作為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包括已分配利潤及當年留存利潤)依法負有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該納稅義務不因合伙人退伙或未實際取得利潤分配而免除。
五、信息公開
行政機關就自身法定職責外未能公開的政府信息已說明理由或依法提供了查詢指引的,應當認定其已依法完成了政府信息公開職責——蔡某訴橫琴城規建局政府信息公開案
基本案情
原告:蔡某
被告: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
蔡某系某口岸大廈項目商品房買受人,因該項目存在逾期交付及實際使用障礙等問題,為核實項目合規性及推進權益維護,蔡某于2023年11月向橫琴城規建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請求公開涉及開發企業資質、規劃許可、施工許可、預售許可、竣工備案等共計十大類、54項政府信息。橫琴城規建局收到申請后作出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對申請事項逐項分類處理:對其制作或保存的13項信息提供了紙質附件予以公開;對不屬于其制作或獲取的9項信息,明確答復該信息不存在并說明了理由;對已移交珠海市城市建設檔案館的2項信息,依法告知其向檔案館查詢;對內容不明確、需加工匯總的3項信息,說明無法提供;對屬于其他行政機關職能的1項信息,告知其向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統計局咨詢。蔡某認為橫琴城規建局對部分信息以“未制作或未獲取”為由不予公開,未履行合理說明義務,侵害其知情權,遂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該答復并責令重作。
裁判結果
合作區法院一審認為,橫琴城規建局在法定期限內對蔡某的信息公開申請進行了全面檢索、分類處理及答復,對可公開信息均已公開,對不屬于其公開職責或不存在的信息已履行法定告知和說明理由義務,答復內容合法,程序正當。故判決駁回蔡某的訴訟請求。該案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應嚴格遵循“誰制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原則。對于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內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應當依法予以公開;對于不屬于本機關公開職責、本機關未制作或未獲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已履行合理檢索義務,并就信息不存在、非本機關負責等情形作出明確告知、充分說明理由,或依法提供了有效查詢指引的,應認定其已全面履行法定告知和說明義務,依法完成了政府信息公開職責。申請人泛化申請內容、超出行政機關法定職責范圍的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工傷責任
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應就違法分包致工傷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某建設公司訴民生事務局、執委會工傷認定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建設公司
被告: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民生事務局、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行委員會
某海洋世界公司系建設單位,某達公司系海洋科學館維生系統自控電控系統工程項目總承包方,其將PLC柜與操作箱、橋架、線管和線纜等現場安裝工作勞務分包給某建設公司。某建設公司在承接工程后,又將上述施工工程交由梁某卓承包。梁某卓招用馮某藝等人以施工班組名義進駐項目工地從事電工作業。2020年11月20日,馮某藝在安裝電控柜過程中被砸傷。馮某藝于2021年2月5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民生事務局經調查核實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馮某藝受傷屬于工傷,并確定某建設公司為工傷保險責任單位。某建設公司不服該認定,向執委會申請行政復議。執委會經審查作出維持原工傷認定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某建設公司不服,以其與馮某藝不存在勞動關系等為由,向合作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結果
合作區法院一審認為,某建設公司作為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法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該自然人招用的馮某藝在施工中受傷,依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第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某建設公司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據此判決駁回某建設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某建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在建筑工程分包情形下,工傷保險責任主體的認定與是否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并不存在必然關聯,應以是否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以及是否存在違法分包行為為判斷標準。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在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受傷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七、安全責任
違法分包的承包單位負責人需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承擔管理責任——某工程公司負責人劉某平訴商事服務局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原告:劉某平
被告: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商事服務局
2022年8月12日,合作區發生一起污水檢查井內有限空間作業較大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直接原因為作業人員未采取安全措施下井作業及盲目施救。事故調查報告認定,某工程公司作為天羽道雨污水管線修復工程的承包單位,將工程違法分包給某水電裝飾公司,且未對某水電裝飾公司在涉事管段實施的封堵管道、清淤排污作業履行統一協調、管理職責,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劉某平作為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有效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商事服務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對劉某平作出罰款行政處罰。劉某平訴至法院,主張某工程公司非事故作業責任主體,相關封堵清淤作業已超出其合同范圍,請求撤銷處罰決定。
裁判結果
合作區法院一審認為,根據某工程公司與總包單位簽訂的分包合同協議書顯示,某工程公司承包范圍包含事故管段,且檢測服務工作必然涵蓋前期封堵管道、清淤排污等輔助作業。某工程公司違法分包后未履行法定安全生產統一管理職責,劉某平作為主要負責人未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據此判決駁回劉某平的訴訟請求。劉某平不服,提起上訴。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違法將業務分包的,應對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承擔管理職責。承包單位未履行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分包單位作業過程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承包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應依法承擔相應行政責任。
八、行政許可
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主體應就未按許可要求實施的作業承擔直接實施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某體育公司訴商事服務局、執委會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體育公司
被告: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商事服務局、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行委員會
某體育公司系《排水許可證》的排水戶,其通過與某文旅公司簽訂《承包經營合同》的形式將《排水許可證》所涉及的某高爾夫球場(包括場地及排水設施)交由某文旅公司經營使用。商事服務局聯合城規建局、供排水公司檢查發現,某高爾夫球場內會所下方原排污管道因地基下沉導致破裂,管道外露,污水無法通過排污管道排入城鎮排水設施,現直排入會所下方土壤,建筑物下方可見大量積水。2024年4月22日,商事服務局經調查核實對某體育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某體育公司不按排水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行為,違反了《珠海經濟特區排水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并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某體育公司不服,向執委會申請行政復議。執委會作出維持原行政處罰的復議決定。某體育公司就此提起行政訴訟認為,依據《承包經營合同》約定,排污管道維護系某文旅公司應承擔的義務,某文旅公司未履行排污管道的維護導致的問題,商事服務局應該對某文旅公司進行處罰。并且認為法律上的“排水戶”并不是以許可證的記載為依據,而是以實際排放污水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排水戶。
裁判結果
合作區法院一審認為,行政許可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經批準從事特定活動的依據,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某體育公司作為《排水許可證》的排水戶,其通過以與橫琴文旅公司簽訂《承包經營合同》的形式將不得轉讓的許可證以企業承包的形式轉讓給他人使用。非法轉讓許可證、允許他人使用其公司的場地及排污設施,未按照《排水許可證》的要求進行排污的,應當據此認定其直接實施了違法排放污水的行為,相應的違法后果理應由某體育公司承擔。據此判決駁回某體育公司全部訴訟請求。該案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當事人經許可取得《排水許可證》,具有嚴格按照該許可證的內容從事合法排污行為的義務。非法轉讓許可證、允許他人使用其場地及排污設施、未按照《排水許可證》的要求進行排污的,應據此認定其直接實施了違法排放污水的行為,相應的違法后果理應由該當事人承擔。
九、市場登記
當事人被冒名的虛假登記依法應予撤銷——錢某訴商事服務局工商登記案
基本案情
原告:錢某
被告: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商事服務局
第三人:珠海某藝術管理有限公司
錢某向商事服務局提交《撤銷登記申請表》,并在后續調查過程中稱其本人僅同意成為公司監事,但從未表示過要成為公司的股東,相關股東會決議等申請材料中的簽名亦并非其本人所簽,案涉登記為虛假登記,應當予以撤銷。商事服務局抗辯認為,其已盡到形式審查義務,即便案涉材料并非錢某親筆簽名,但錢某作為公司監事,對公司變更登記應該知曉,但其并未就此作出明確拒絕,應當據此認定其有成為公司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故作出不予撤銷該次變更登記及該次登記中將錢某登記為股東的登記事項的決定。錢某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上述行政行為。
裁判結果
合作區法院一審認為:從雅某軒公司變更登記情況來看,沒有證據表明錢某有作出過成為雅某軒公司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案涉變更登記行為所依據的材料中錢某的簽名經鑒定不是其本人所簽,案涉登記行為所依據的基礎事實缺失。且從商事服務局調查獲取的證據材料來看,沒有證據表明錢某有實繳出資的行為或認繳出資的真實意思表示,其亦未分享公司利潤或收取雅某軒公司的報酬。
盡管錢某有被邀請參與過公司開業儀式,但不足以證明其實際參與過公司經營管理,應當據此認定錢某對于其被冒名登記為雅某軒公司股東并不存在過錯。盡管商事服務局在作出案涉變更登記時已就申請材料盡到形式上審慎審查義務,不存在過錯,但雅某軒公司利用虛假材料申請工商變更登記,顯然已構成以欺騙手段取得工商變更登記的情形,應當據此認定構成虛假登記,商事服務局據此作出不予撤銷市場主體登記的決定不當,應當予以撤銷,同時應當對將錢某登記為雅某軒公司股東的虛假登記事項予以撤銷。該案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在當事人被冒名登記情形下,應審查其對登記行為是否知情且同意或默示認可。在當事人身份信息被冒用是完全違背其意志的侵權行為,而非其默許的結果,其沒有實繳出資行為或認繳出資的意思表示,亦未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或獲益的情況下,應當據此認定冒名登記違背當事人意愿,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登記行為構成虛假登記,依法應予撤銷。
十、府院聯動
“府院聯動”是實質化解行政爭議的“金鑰匙”——李某城訴商事服務局工商登記案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城
被告: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商事服務局
李某城與某管理公司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一案,經合作區法院生效判決,判令某管理公司辦理工商變更登記,解除李某城法定代表人職務。因某管理公司未履行判決,李某城向合作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合作區法院據此向商事服務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協助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商事服務局復函認為,法定代表人變更屬于依申請登記行為,其無權主動變更,且該事項不屬于法定可協助執行范圍,故未予協助。李某城遂以商事服務局拒絕履行協助執行義務為由,向合作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商事服務局在15日內作出滌除其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記事項。
處理結果
合作區法院了解到,李某城因法定代表人身份問題被多個法院采取限高措施,導致李某城的工作、生活無法正常進行。審判人員多次與李某城進行溝通,打消李某城對行政機關的疑慮和不信任。合作區法院又積極與商事服務局對接,建議其在依法行政的基礎上多角度積極尋求解決辦法。最終,商事服務局在工商登記頁面明確載明依據法院判決滌除李某城法定代表人身份,促使李某城主動撤訴結案,有效實現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
典型意義
一方面,行政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或協助執行通知書作出的執行行為不具有可訴性,這是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明確規定;另一方面,如何實質化解行政爭議始終是行政和司法機關需要思考的問題。
行政執法一頭連著各級政府,一頭連著人民群眾,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對黨和政府的信任、對法治的信心。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是有效解決行政審判“案結事不了”、程序空轉等突出問題的有效抓手,更是促進“官”“民”和諧的重要方式。行政審判要針對行政爭議產生的基礎事實和人民群眾的實質訴求,充分利用“府院聯動”機制等多種途徑手段,運用靈活有效的協調化解方式,一攬子化解訴請爭議及關聯爭議,不僅要在程序上終結案件,而且要有效實現當事人的實質訴求,促進“官”“民”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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